tital0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澎湖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鄉誼、互助互勵、促進團結共謀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澎湖會館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 如下:

  1. 關於會員 福利 及會員子女獎助事項。
  2. 關於會員災害之救濟事項。
  3. 關於會員就業之輔導事項。
  4. 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解事項。
  5. 關於會員傑出人才之培養事項。
  6. 關於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之委辦事項。
  7. 關於推行社會公益事項。
  8. 關於與他縣市澎湖同鄉會聯繫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設籍高雄市之澎湖縣人,年滿二十歲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清會費後,始取得會員資格,
被同鄉女子招贅而有戶籍登記者,亦可參加本會組織。

第七條:會員會籍根據戶籍,會員遷出高雄市轄區六個月以上者失其會籍。會員入會或住址變更時,應持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本會辦理登記。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之權利與義務。

👏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對本會會務有建議之權。

👏義務:

1. 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

2. 如期繳納會員費之義務。

3. 會員應自律自戒,保持會譽。

第九條:本會會員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信譽,侵害本會權益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以警告或停止會員之權利,其情節重大者,得提請會員代表
大會予以除名之處分。

第十條:會員如積欠會費一年以上者,暫予停止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如在理事會限期內繳清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依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組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人數以四百名為限,會員代表每戶限為一名,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親屬居
住同一戶口名簿視為同一戶,如同一戶選出二名以上會員代表者,以高票者為當選,同票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及選舉權。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當選理事、監事者,不得兼任會員代表。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十五名,組織理事會。監事五 名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均由會員代表在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
選舉之,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當選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
擇。

第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五名,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當選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以得票多者為當選。

第十八條: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亦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常務理事一人

代理之。

第十九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者為當選。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公出差時,可酌情開支車馬費。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每屆得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席次,選得連任。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正章程。
  3. 審核會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4.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5.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6. 會員之處分。
  7. 理監事之解職。
  8. 財產之處分及重要營運事項。

第廿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會務報告。
  2.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4. 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
  5.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6. 策劃會務之發展。
  7. 財產之營運及保管。
  8. 調解會員之糾紛。
  9. 訂定辦理細則及委員會簡章。
  10. 任免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監督事項。
  11. 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四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3. 各種會議之召集事項。
  4. 提議任免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2.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六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1. 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2. 監查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3. 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4. 審查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第廿七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1. 經常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
  2. 召集監事會。

第廿八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3.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違反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決議,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者。
  4. 違法失職,由主管機關令其退除其職務者。
  5. 除公假外,定期會議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

第廿九條:本會理事會下設五組,其職權如下:

  1. 總務組:辦理會籍、文書、出納及一般庶務事項。
  2. 財務組:辦理財務收支,會計及財物保管事項。
  3. 教育組:辦理教育之計劃及策進事項。
  4. 福利組:辦理福利之計劃及促成事項。
  5. 社會組:辦理調解、救濟及社會福利事項。

第三十條:前開各組之組長由理事兼任之不發津貼。

第卅一條:本會得敦聘有功於鄉會及負有碩望之鄉親為長老,並聘請顧問、評議委員、故鄉鄉市委員及本會行政區里委員,共謀會務發展。

第卅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並於各區設分會或連絡處。

第卅三條:本會得設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各一名,組長、幹事、助理員若干名,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
決議任免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卅四條:本會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
代表大會。

第卅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大會,如能適時送達者,不在此限。

第卅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成立。其決議以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下列各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 章程之修正。
  2.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 理事、監事之解職或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有關會產營運之重要事項。

第卅八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代表以代理一名為限。

第卅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第四十條:本會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四一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均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四二條:本會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四三條:長老、顧問、評議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基層各種委員會議應視實際情形隨時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四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2. 會員特別會費。
  3. 會產營運收益。
  4. 會員樂捐。
  5. 孳息。
  6. 其他。

第四五條:本會之積存金須經理事會決定後,以理事長、總務組長、財務組長會章存入指定行庫為定期存款,經常費即寄入乙種帳戶,由主管人
員依照支出規定之程序動用之。

第四六條: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所繳會費及其他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七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四八條:本會會計須每月結算一次,提經理事會審查後,送監事會監查。

第四九條:本會經費之收支由理事會按年度編列預算,並責成會計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作成決算書,送監事會監查後,併同新年度預算書,提
交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之。

第五十條: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理事會及監事會審查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如興辦之事業停止,應予結算,其所屬事業之
財產歸本會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一條: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五二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五三條:本會辦事細則、服務人員管理辦法及小組委員會簡章等,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五四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